1月19日,記者了解到,在剛剛過去的一年,僅南昌市東湖區法院就接到上百起物業糾紛案件,超過八成都是物業公司起訴業主拖欠物業費。
2014年8月,家住紅谷春天小區的業主吳先生突然成了被告,起訴他的正是自己小區的物業公司,起訴理由則是他長期拖欠物業費。對此,張先生感到憤慨,認為自己不交錢完全是因為物業公司沒有盡到服務的責任。他舉例說道,2010年開始,自己的小車停在小區內多次被劃傷。對此,物業公司不僅聲稱沒有保管責任,而且連監控錄像也無法調閱,“這樣的服務,我們每個月上百塊錢的物業費不是白白打了水漂?”
實際上,除了張先生,紅谷春天小區還有30多位業主都因拖欠費用被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熊娟告訴記者,紅谷灘新區已經成為南昌市物業糾紛案件發生最為集中的地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這里的小區物業費往往較高,業主要求自然也會提高;另一方面則是物業公司的服務水平良莠不齊,雙方往往容易陷入矛盾惡性循環。
熊娟認為,業主與物業公司首先應該加強對彼此權利與義務的認識。物業公司作為服務性企業,在享受收費權利的同時,應該提高服務水平。此外,業主也應盡量理解,物業公司并不具備強制執法權利,遇到問題時要分清責任,不要一味地強加給對方。即使確認是物業公司的責任,也不應選擇拒絕繳費這樣的激烈方式。業主遇到問題,首先應該尋求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幫忙,如果調解失敗,可以向房管局等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歐洲的物業管理的經驗借鑒
一、為低收入階層服務
從19世紀后期開始,大多數歐洲國家就開始實施一系列政策以便為低收入階層提供價格合理的住房。比如英國、荷蘭和法國政府的主要措施有:在工廠和礦區周圍以可承受的租金價格為民眾建設城市中心;為低收入階層專門設立可供抵押貸款服務的銀行等。
目前歐洲各國普遍采取三種政策以幫助低收入階層、多人口家庭及老人購買或租用較高質量的住房:
1.由國家、地區或地方政府或與政府有關的非盈利機構建設并管理社會住房項目;
2.由私人投資者和住宅建設企業從國家獲得財政資助來進行建設和管理社會住房;
3.對那些采取銀行貸款方式購買住房的居民給予減征收入稅的優惠。這種情況下,銀行得到一筆購買住房的抵押貸款,房主也可以從其被征稅的收入中少支付利息。
二、居民從政府處得到多方資助
在歐洲,居民可通過多種渠道從政府得到住房資助:
1.從國家或地方政府預算中直接獲得資助;
2.從公共或私人金融機構獲得貸款,這些金融機構向他們的客戶收取較低的利息,而政府則把市場利息與付給客戶的利息之差價補貼給金融機構;
3.對于生活在不理想或不衛生居住環境中的人們,政府向提供抵押貸款的銀行提供保證金;
4.減少或免除以下稅費:抵押貸款的利息、房屋改造費用、增值稅及地產稅;
5.一般歐洲的社會住房開發公司能夠從資本市場借到充足資金,然而其貸款期限卻被限制在7~15年。由于此期限對于購買住房的人來講太短以至于他們無法償付抵押貸款,所以不少國家的政府通常會將這種貸款轉變為每年給予一定補助的分33年或66年償還的貸款。
采取這些政策后,平均48%的歐洲人口現已擁有了自己的住房或公寓。
當然,為達到這一水平,各國政府和居民都付出了努力。歐洲各國政府每年平均要為每一居民補貼購買住房的費用150美金,這些由歐洲國家政府投入社會住房項目的資金量平均占其財政總預算費用的3%~5%;同時每個低收入家庭平均25%~30%的預算都用于購房開支。